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謝姓男子與妻子離婚17年,但他最近聽說前妻在27年前,和自己的親大哥偷情,他氣得向地檢署提告。不過,檢方審理後,僅1星期就偵結,並給予不起訴處分,原因是妨害家庭罪嫌得追訴期為10年,因此不管被告究竟有無偷情,都早已超過時效,依法不得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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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蘋果日報》報導,謝男於民國78年和前妻結婚,並於89年辦理離婚,但他最近得知女方在2人婚後不久,就和自己的親大哥偷情,於是他不甘戴綠帽,認為前妻始終惦記大哥,因此夫妻才無法白頭偕老,因此便於去年底對2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報導指出,台中地檢署於去年11月間分案,但承辦檢察官1星期後即宣告偵結不起訴;原來,依照現行法令,妨害家庭罪嫌得追訴時效為10年,且民國93年間,國內曾針對追訴權時效修法,舊法的追訴權時效更短,僅為5年;因此不論新、舊法,本案早已超過時效,所以根本連查都不用查,依法不得再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