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學生在校時間長,活動也多,如果不小心受傷了,可能第一時間就先到保健室進行簡單處理,但是礙於醫師法規定,沒有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醫療業務,教育部也要求各校「在沒有醫師處方情況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可能要面臨5年以下徒刑或是150萬元以下罰款,令許多校護感到為難,那要他們做什麼?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教育部函轉改制前的行政院衛生署公文,要求校護需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輔助行為」,雖然引起許多反彈,但各校還是在壓力之下,今年起會嚴格實施,校護連幫學生換藥都不能自行決定。
根據《聯合報》調查,清華大學、中央大學等校先前還是認為以學生為優先考量,因此還是會幫學生換藥,但今年開始還是因為壓力而轉為不處理,而台大、成大、陽明等校不僅不協助換藥,如果沒有醫囑可能連優碘也不能擦。
對於這樣的規定,引發許多校護不滿,有人說許多大學生平常以校為家,若有外傷得請校護協助處理傷口;也有人坦言現在都只能幫學生第一時間協助清理傷口,然後就請他們去看醫生,有了處方才能協助換藥。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醫師法規定,若無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業務,可罰3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30萬至150萬元罰款;另《護理人員法》規定,違反醫療輔助行為範圍,最重可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對此,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澄清,從未有正式公文要求校護不得換藥,「此作法完全是教育部錯誤解讀」,當年原始公文檔案的內容並非限縮校護人員換藥,而是在回應糖尿病學童在校必須施打胰島素,是否可由校護協助等問題,「校護當然可以進行簡易傷口處理」!他強調,校護基於專業,在實務上應能判斷哪些傷口是可由護理師處理,哪些需送醫處理;到目前為止,衛福部也從來沒有發過任何公文,要求校護不可以幫學生換藥,此作法在第一線也不可能實行,會對這個錯誤解讀,進一步再與教育部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