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郭姓男大生於民國102年從樹林火車站搭車,卻誤上沒載客的太魯閣號到調車場。男大生察覺後,只好下車並自行沿著鐵軌步行,打算回到車站,途中卻遭火車撞死。事後,郭男父母認為台鐵有疏失,申請國賠562萬多元;但台北地院認為,死者自己走鐵軌喪命,不符合國賠規定,依《鐵路法》判賠1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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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郭男於102年9月9日晚間11時許,在樹林火車站購票搭車,準備回到板橋住處,卻誤搭上未提供載客的太魯閣號;直到列車開到樹林調車場時,他才發覺不對勁,於是便下車步行,打算沿著鐵路自行回到車站,但途中卻遭2172車次之區間車撞上,送醫後仍不治身亡。
郭男父母認為,台鐵樹林火車站和調車場內之站務人員皆屬公務員,案發時卻未善盡職責,先是錯誤允許已達終點且停止載客之列車,停放第二月臺供民眾繼續上車,又未確實清查是否有人誤搭,而調車場人員也沒有監控、清查或協助引導乘客回到樹林火車站,致使兒子只能自行沿鐵軌走回車站,因此有嚴重疏失,應依《國賠法》負賠償責任。
針對死者家屬控訴,台鐵主張,郭男違規誤搭上進調車場迴送之列車,過程中並未尋找站務人員協助,反而逕自行走禁止跨越之軌道欲走回樹林站,導致遭另一列車撞擊致死;另外,調車場屬於內部工作基地,並非公有公共設施,因此台鐵並無怠忽職守之缺失;再加上,相關站務人員被控業務過失致死也都確定不起訴,證明相關人員皆無疏失,因此事故僅適用《鐵路法》而非《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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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認為,當時樹林車站內的告示板有顯示該列車已達終點站,請旅客請勿上車之相關標語,且廣播也有播放「本次列車僅到本站為止,其他旅客請勿上車」,加上2名清車人員也有交錯清車,已盡管理之責;又郭男擅自進入屬「禁止跨越」區域之鐵軌,身上也有攜帶行動電話,卻未加以求助自有疏失,因此本案並不適用《國賠法》規定。
法官表示,郭男自買票搭車行為起,已與台鐵有運送契約存在,符合《鐵路法》及《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第4條「鐵路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而能證明事故發生,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對於受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之規定,須賠償死者家屬1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