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新北報導
劉姓運將日前駕駛計程車行經汐五高架道內側車道時,車速僅有82公里,結果造成後面車流整個壅塞,國道警將他攔下取締,他坦承是因看到前方有警察才會放慢速度,但警方則是告知在不堵塞狀況下,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最高速限行駛,不需因看到警察測速就放慢速度,陳姓駕駛將面對監理站5000元的裁罰。
國道警察局表示,家住基隆的劉姓男子駕駛計程車在1月18日下午13時左右,行經汐五高架道南向15.5公里內湖路段,行駛內線車道時被員警測得車速僅有82公里,由於現場只有2個車道,因此,造成後方車流整個變慢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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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隨即追上前將他攔下取締,劉男稱自己原本車速有90公里,因為看到警方在前方,一時緊張不敢開快,才會放慢速度,員警則告知行駛內線車道應保持最高速限,汐五高架道最高速限為100公里,劉男以82公里速度行駛造成後方壅塞,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已明顯違規。
員警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製單開罰,而慢速車占用內線車道依監理站裁罰通常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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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呼籲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所以,駕駛人如遇警執行測速,僅需依速限規定行駛無需降速,以維自身及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