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嘉南藥理大學男大生黃仲佑掐死學妹再性侵、焚屍案,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認為黃男是因衝動殺人,犯後深表悔意,尚有教化可能,判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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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黃男和學妹在租屋處中聊天並度過一夜,隔天向對方告白、求歡,但遭到拒絕,一氣之下將對方勒斃並性侵,本來想用「王水」毀屍滅跡,後來決定到山區棄屍,便把遺體裝入塑膠袋中從台南騎到高雄壽山並加以燒毀。
過程中消防隊獲報趕到現場,黃男還站在一旁觀望並自稱是遊客,直到警消發現燃燒的草堆下方有具女屍,加上他的機車踏板上有裝汽油的寶特瓶,懷疑案情並不單純,才讓整件事曝光。
黃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學妹揚言將他求歡一事說出去,自己很擔心會造成朋友和家人不好觀感,才會一時衝動殺害對方,檢方偵結後起訴,對黃男求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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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審理時,發現同學、老師對黃男的評價都不錯,觀感多為「很善良、但膽子較小」、「擔任風紀股長很盡職,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等等,還有同學說他就算重達150公斤常被嘲弄,也都沒有表現不開心。
法官認為黃男一時受到刺激,求歡未果感到挫敗,又擔心被人知道後友人可能對他觀感不佳,才衝動鑄成大錯,認定他「有教化再融入社會的可能性」,因此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