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歸女大生搭小黃想趕客運 卻被載到偏僻河堤性侵...

▲女大生趕回家搭計程車,卻被載到偏僻處性侵。(圖/記者張一中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女大學生「小美」去年8月某日晚間想從台中搭客運回台南,但因為沒趕上公車,便獨自招攬計程車,想搭去朝馬轉運站,沒想到洪姓計程車司機看到她年輕貌美,就惡意開往偏僻河堤,將她性侵得逞,台中高分院判決出爐,將惡司機判刑11年,而性侵作案工具「計程車」也被沒收,或得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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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洪男2015年8月16日晚間駕駛計程車於,行經台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與向心路口時,遇上沒趕上公車的女大生小美,雖然他接到指示要開往朝馬轉運站,卻色慾攻心,故意開往偏僻的烏溪橋河堤,暴力搶走手機丟副駕駛座,便走到後座脫褲性侵女乘客,還在過程中恐嚇「剛剛有警車經過,我想說跟妳同歸於盡」,嚇得被害人不趕抵抗,因此性侵得逞。

洪男挨告後,辯稱是小美自稱有在兼差做性交易,經過一番討價還價,2人才說好以3000元為代價發生關係,而且本來要去摩鐵,是因為對方趕時間,才會再偏僻河堤完事,但小美於案發後身上有抓傷,而且原本活潑的個性不再,開始覺得自卑,事後也經常處於緊張、焦慮,瞬間會有創傷症狀的重現,以及心悸、無法呼吸等狀況,因此不被採信。

法官審理時也認為,「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強制性交者,應加重處罰,因為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機會,卻侵害他人性自主權,又陷被害人進入「孤立無援,難以求救處境」,致受侵害之危險倍增,增加社會大眾對交通安全疑懼,因此沒入犯罪工具計程車,並重判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