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洪姓男子去年接送就讀國一的兒子,順便載兒子的同班女同學,他竟帶少女到一處透天厝2樓套房內脫衣猥褻,兒子因為在車上等太久,撥打父親手機,洪男才罷手;高雄地院依對少女強制猥褻罪,判洪4年2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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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16年1月9日下午,被害人與洪男兒子參加全民英檢考試後,因暫時未能聯絡到家人前來接送她返家,洪的兒子聯絡父親前來接人,洪男遂以收留女方借住為由,載2人到一處透天厝,將兒子留在車上,單獨帶少女到2樓套房內。
洪男向少女佯稱「看衣服大小」,不顧對方說「不要脫」等語並試圖反抗,強行徒手脫去少女衣服、褲子、內褲,並稱「你鮑魚不正常,我摸摸看」,還拿衛生紙作勢擦女方的生殖器,又將她壓在床上撫摸胸部、臀部,接著強行帶少女到浴室內、抱住並撫摸臀部。
洪的兒子因為不耐等候,撥打父親手機,洪男才停止強制猥褻行為並帶少女下樓,將2人載回住處,少女與父母聯繫後,洪男再開車送她返家。後來少女在同班女同學建議下,1月12日將此事告知洪男妻子及學校輔導老師,並由社工報警處理。
另外,少女於案發隔天,傳送臉書訊息給洪的兒子:「為什麼看衣服大小要把衣服褲子全脫光」、「是你那通電話就(救)了我」、「他已經摸玩(完)我全身了」、「他說什麼我鮑魚不正常,他摸摸看,我說不用了,他說那我閉著眼睛,我說真的不用了」、「他還把我帶到浴室」;洪兒回以「他很變態對不對」、「身為他的兒子我感到無比丟臉」、「我先跟我爸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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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洪男犯行導致少女心理受創,對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深具不良影響,且犯後始終矢口否認犯行,也沒有對被害人致歉或賠償所受損害,未見悔意,因此判刑4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