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有兩次性侵前科的李姓男子,去年6月誘騙一名女子上車後載往偏僻處性侵,一審被判刑7年半,李男竟認為判太重,與檢方各自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判太輕」,改判他9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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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前兩次因性侵案被判行5年與7年,103年1月4日出獄。判決指出,105年6月27日凌晨,他開車行經中市中區中華路「超級巨星KTV」附近時,見被害女子(以下稱A女)與男友發生爭執,2人因故走散,竟佯稱掌握其男友行蹤,願載她去找人,A女不疑有他而上車。
途中A女察覺有異要求下車,李男趁她左眼隱形眼鏡掉落並摘取右眼隱形眼鏡之際,將她手中右眼隱形眼鏡拍落,使A女雙眼視線不清,並恫稱「如果再有動作或出聲就要掐死妳」;接著李男把車開至偏僻處,將A女推入後座性侵得逞。
李男一審被判刑7年半,只比他前次多判半年,檢方不服上訴,李自認法官判太重也上訴;不過,二審法官認為,他計誘落單女子上車,並強掐被害人頸部,使女方不能抗拒,繼而性侵得逞,對被害人身心造成莫大傷害,影響其未來人生至為深遠,且對社會安全危害情節重大。
判決指出,原審判刑過輕,審酌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以及他離婚、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況,判他9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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