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蘇姓女子為了償還學貸,減輕家中經濟壓力,還是學生時就到飲料店打工,沒想到103年7月騎車外送飲料時,與曾姓女子發生擦撞,被法官認定是以「載送飲料為業」,以刑責較重的業務過失傷害判刑3個月,罰金9萬元。事後,蘇女雖上訴求情,指對方也闖紅燈,但仍被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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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蘇女騎車外送飲料,在行經樹林三俊街與三俊街65巷口時,因為闖紅燈,與曾女發生擦撞,結果兩車雙雙倒地,導致曾女左腳脛骨閉鎖性骨折、左髖關節受傷,蘇女則是雙側膝部有挫傷及擦傷,且雙方事後調解不成,還鬧上法院。
蘇女在庭上表示,自己還是學生,有學貸,想打工貼補家用,偶爾才會騎機車送飲料,並不是從事駕駛業務,請求法官輕判。但法官卻說,騎機車送飲料是完成主要業務的附隨準備工作,與業務有主要且直接的關係,加上蘇女曾供稱,當時號誌轉黃後,車到停止線就變成紅線,擔心自己若緊煞會引起追撞,所以才闖紅燈,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屬於過失行為,判刑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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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蘇女無力償還,只好再上訴,並指稱曾女當時也是搶快闖紅燈,請求從輕量刑。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蘇女沒有明確事證能證明曾女闖紅燈,認定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因此駁回定讞;但這一判,差別卻很大,因為過失傷害,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業務過失傷害,卻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今遭罰9萬,讓她欲哭無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