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八仙樂園2015年6月發生塵爆,造成15條人命、483人受傷,粉塵派對主辦人呂忠吉一審被判4年10月,八仙董座陳柏廷等8人處分不起訴,八仙樂園也遭交通部觀光局裁罰5萬元,並勒令無限期停業,直至調查釐清及改善缺失為止,八仙不服因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宣判,八仙停止營業部分之原處分;至於5萬元裁罰則予以維持。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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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認為,該活動場地在發生塵爆事件後,即經檢調機關封鎖線隔離,已達保全證據之目的;且本件塵燃事故是因該活動場地內之高溫電腦燈引燃粉塵所導致,活動場所之外區域並無違規情事,觀光局在無證據足認該等區域有何缺失立即引起公共安全之危險,僅為實施檢查,即未定範圍遽命原告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之全部營業,顯然逾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且讓八仙之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指出八仙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處分罰鍰5萬元部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