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毒奶茶」拐國中少女性交 苗栗性侵犯棄保潛逃

▲「毒奶茶」示意照。(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社會中心/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26歲劉姓男子,在一次KTV聚會時,透過友人結識一名未滿14歲國中少女,並與另一名黃姓友人在飲料裡下毒,引誘少女與他發生性行為,劉男被判處2年半徒刑定讞;但以2萬元保釋的劉男卻棄保潛逃,苗栗地檢署已沒入保證金並發布通緝,警方還在全力追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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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劉男於103年9月間,與黃男等友人相約在苗栗縣的「星光大道」KTV唱歌,透過另一名友人,結識當時年僅13歲、正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少女。眾人歡唱完後打算續攤,在車上聊天的時候,黃男還拿出添加有不明毒品的「毒奶茶」請大家喝。

約半小時後,藥效開始發作,少女竟開始主動向劉男求歡。儘管周圍有人勸阻:「她還是國中生,這樣不好。」但劉、黃兩人仍知法犯法,載著少女前往汽車旅館,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

事後,劉、黃的朋友李男在同年9月,故技重施,約少女出來見面、聊天,並拿出添加毒品的飲料請少女喝,最後驅車到汽車旅館投宿,與少女性交;隔天清晨,劉、黃兩人應李男邀請,來到汽車旅館,期間劉男又與少女發生第二次性關係。

到案後,少女宣稱自願發生關係,且表示性交過程中沒有受到任何暴力脅迫。因此苗栗地方法院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處劉男3年8月徒刑,李男3年2月徒刑;其餘2人2年徒刑,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120小時的義務勞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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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李不滿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法院認為,劉、李兩人案發後都有深切記取教訓,私下與少女的家屬進行和解,也願意支付對方賠償金,兩人有十足的悔意,因此改判李男2年徒刑,緩刑5年,條件是要支付少女與家屬賠償金,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服務,劉男與少女性交2次,2罪仍應執行2年半。以2萬元保釋的劉男當天未到案執行,棄保潛逃。苗栗地檢署於上月8日沒入保證金並發佈通緝,目前警方仍在全力追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