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已婚郭姓男子到私娼寮嫖妓,結果竟愛上林姓賣春女,還花了100多萬元幫對方還債,拯救對方脫離苦海,並成為男女朋友,但妻子知道後就怒告小三,而高等法院認定郭男、林女之間的姦情摻雜「金錢、恩情、感情」等複雜因素,但林女犯行輕微「其情可憫」,因此判她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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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由時報》報導,郭男多年前到宜蘭買春,結果發現30歲已婚的林女驚為天人,因此前後掏出100多萬元幫忙解決債務問題、支付小孩醫療費,2人也到不同地方的摩鐵床戰,但還是在4年後分手。
由於林女的丈夫告知,郭妻經確認先生外遇後,便對2人提出告訴,但後來又原諒郭男,僅剩對小三提告。不過林女辯稱確實有跟郭男性交4次,但都是為了還債;郭男則說,他到妓女戶時是性交易,不過2人後來成為男女朋友,所有性行為都是兩情相悅,雖然林女有意以性行為抵債,但他未接受。
法院審理時認為,2人簡訊確實有「我要抱抱,還要親親,還要…看你怎麼辦?」、「剛下班,好想…想念你」等話,但林女也傳過「謝謝你,幸好有你相助,才得以度過難關,這份恩情銘記不忘」簡訊,雖然有不正常關係,但也有恩情成分,認定兩人的性行為摻雜「金錢、恩情、感情」等複雜因素,林女雖破壞郭男和郭妻婚姻,但其主觀惡性甚低,並非可全部歸責於林女,郭男也有責任,有「其情可憫」之處,判免除其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