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行政院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後,積極追查不當黨產。國民黨半年來配合自查舊有黨產,發現一批民國36年中央政府發行之第二期美金公債(U.S. Gold Bonds)估算現值約新台幣385億元。不過,國民黨找到的這些黃金債券,早就被《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凍結,在國家統一前暫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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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表示,此批政府債券之本金及未領息票合計為美金3648萬0920.50元。因當時採「金本位制」,依美國黃金儲備法案之規定,35美元可兌換一盎司(31.1035克)黃金,因此債卷換算黃金為104萬2312.0143盎司(即104萬2312英兩,約相當於3萬2419公斤)。以民國106年3月10日黃金價格每克NT1188元計算,即達約值新台幣385億1439萬8千元。
不過,根據國民黨發出的新聞稿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文「政府於中華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券,係基於當時國家籌措財源之需要,且已包括當時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產為清償之擔保,其金額至鉅。
嗣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臺,此一債務擔保之基礎今已變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
立法機關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之授權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第63條第三項規定:一、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民國38年黃金短期公債;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其延緩債權人對國家債權之行使,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與憲法第23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應遵守之要件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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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國民黨找到的這些黃金債券,早就被《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凍結,大法官也在釋字475號理由書說得很清楚,這些債券是在中國發行,如果要求台灣人償還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顯然違反公平原則。在國家統一前,這些債券就是廢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