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長榮航空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桃園市勞動局的見證下,經過2天半的名單核對,確認桃空職工會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3款的法定資格,足以代表所有長榮空服員與公司協商締結團體協約。長榮航空對此表示,尊重與肯定,會盡快擇日與桃空職工會展開團體協約協商,但基於公平原則,已向工會提出禁止差別待遇條款作為協商團體協約的訴求。
長榮航空於今年3月1日收到桃空職工會正式來函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訴求,開始與桃空職工會進行法律資格認定的程序。勞資雙方透過銀行轉帳資料核實會員名冊,確認參加桃空職工會的會員人數超過長榮航空空服員總人數的一半,已符合團體協約法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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