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國防部27日上午公告「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過去限制有前科的役齡男子不得報考志願役,但現在放寬限制,成年遭判處徒刑者,只要服刑完畢,可以報考志願役士兵;此外,凡是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也都享有報考志願役士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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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表示,為使國軍用人政策兼顧國家利益與軍事安全,更臻周延並與時俱進,參照同屬公務員且具備執行公權力身分的司法官與警察用人標準。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已完成立法,國防部並在今日依法公告及實施。據了解,放寬的因素也包含幾年前一名有前科男子要報考志願役受拒,最後大法官釋憲後認為國防部牴觸人民服公職權利有關。
修正條文第四條放寬成年遭判處徒刑者,不得報考的限制條件,並增列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為不得報考之除外條件。同時,配合放寬甄選限制條件及除外規定,修正第九條入營接受基礎訓練人員退訓規範。
另外,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也更改為「未判處徒刑或未受感訓、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等保安處分之宣告。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