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南投報導
南投31歲的胡姓騎士去年因對陳姓汽車駕駛比中指,遭控告妨礙名譽開罰1萬元。不過,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陳姓駕駛當時未禮讓直行車切換車道,確實可能危及其他用路人的人身安全,胡男氣到比中指雖然欠缺禮節但並非全然無理,因此改打「3折」將罰金調降至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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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男去年5月15日傍晚17時45分騎車行經南投縣草屯鎮新豐路及敦煌路路口,正想直行上中投公路匝道時,被突然自外側車道切進來的陳姓汽車駕駛嚇到,因此怒比中指,沒想到反而挨告妨礙名譽,同年11月被判處需賠償1萬元,他不服提起上訴。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指侮辱行為要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讓當事人難堪,足以動搖個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胡男在公路上伸出左手比中指,確實符合刑法上的認定條件。
然而,法官也提到,整起行車糾紛源自陳姓駕駛切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此違規事實在南投縣警局有相關通知單可證明,考量到胡男認為當時的情況有可能危害到其他用路人的人身安全,一氣之下比中指並非全然無理也不是重大犯罪情節,僅缺乏社會生活應有的交通禮節,因此決定適當量刑,改打「3折」將罰金從1萬元調降至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