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7歲姪女遭性侵『輕判』4年」一案引起外界譁然,但雲林地院表示,已經宣告較高刑度。關鍵在於校長當時僅利用「權勢」(姑丈、上對下身分),而非「強制」(例如綑綁、強脫褲等)逼迫女童就範。因此,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判2年、強制性交未遂判3年,合併執行4年,「宣告法定刑範圍內相對較高之刑度,並非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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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7歲女童與師鐸獎姑丈『合意』性交!」針對媒體報導,雲林地院30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合議庭法官認定,校長利用女童害怕失去課輔機會,迫使對方順從,做出性交未遂與猥褻行為各1次;這已觸犯刑法第228條(註),並非認定被告與女童是「合意」,報導搞錯了。
雲林地院指出,合議庭審酌雙方關係、相處情形,認為還沒有達到刑法第221或224條(註)的程度,只有符合刑法第228條及第227條第1、2及5項(註);判刑4年已是較高刑度,退休校長行為本該端正,卻做出這種事,是該嚴厲譴責。
根據法條,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罪法定刑度為6月到5年;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則是3到10年。法官最後判處,前者2年、後者3年,合併執行4年;這樣的判決是否為「恐龍法官」,又或者是「法盲」、「網路酸民」不了解法律,各方人士仍未定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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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出現順序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7條
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沒得逞也用這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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