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嘉義一名女子小婷(化名)去年與朋友到市區一間KTV喝酒慶生,結束後拜託2名男姓友人載她返家,沒想到卻在途中遭性侵。她被推倒在後座動彈不得,儘管出聲和腳踢制止,但酒醉力氣不大敵不過男人。其中一名男子更在洩慾後跟同伴說「換你了」。嘉義地院判決,兩男犯下共同強制性交罪,原本可處7年以上刑期,但他們與原告達成和解,加上小婷求情;因此,各處3年10個月和3年7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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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小婷去年1月到嘉義市一間KTV喝酒慶生,結束後拜託蔡男和陳男載她回家,沒想到途中遭到性侵。她當時酒醉頭痛加上車子不斷搖晃,於是中途停車嘔吐;駕駛陳男這時就對後座的蔡男使眼色,認為「有機會」。小婷吐完後感覺大腿內側和胸部遭侵犯,一看是蔡男正在毛手毛腳,立即用手擋腳踢等方式拒絕,並且還說已經有男友。不過,這些舉動都無法遏止蔡男的獸性。
蔡男這時將小婷壓倒在後座,脫掉外褲內褲及胸罩,這時小婷的妹妹來電,他立刻搶走手機,交由陳男轉為靜音,性侵得逞。他洩慾後就向陳男說「換你了」,看見陳男還在口頭詢問更不耐煩地催促「快一點」;陳男先強迫對方口交,再下手性侵。
陳男與蔡男事後被判3年10個月和3年7個月有期徒刑;但根據刑法第222條第1項,「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輕判源於女方的態度。小婷開庭時表示,「我本來就沒有想說要告他們,我已經原諒他們,我覺得最低本刑7年太重,希望法院可以酌減判最低刑度3年6個月」。法官根據上述說法,加上兩人皆與原告達成民事和解,因此酌減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