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26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駕累犯未來可能會換領螢光車牌,而且同車乘客也會連帶受罰。台大法律系李茂生在臉書上公開質疑,不如直接在酒駕者頭部安裝警示燈,讓警察可以更清楚辨識,此外,連帶處罰酒駕的乘客,那乾脆連酒商也罰一罰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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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發文表示,「人是人,車是車,車子是不會酒駕的」,開著有特殊車牌的駕駛不一定就是酒駕前科者,代駕者為何就必須忍受螢光車牌帶來的污衊,如果對酒駕累犯者予以「標示」,可以有效提高執法效率,那乾脆在酒駕者頭部植入警示燈,更可讓警察輕易辨識。
貼文也提到,同樣的思維彰顯在與酒駕駕駛同車乘客的連帶處罰上,先不論那些願冒生命危險而同車者的動機,「沒制止酒駕者開車就要處罰其不作為的話,乾脆更擴大到提供酒類的業者身上好了」。對於「未滿18歲者、年滿70歲者、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以及汽車運輸業乘客,則不在處罰範圍內」,他則認為精神或心智缺陷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本來就無法加以處罰,但沒有理由免罰未滿18或超過70歲的同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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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初審條文規定,新法將提高到3萬元至9萬元;且若5年內再犯,將以前一次被處罰的金額,再加9萬元處罰,後續持續累計,期間2次酒駕者,應換領特殊識別牌照;酒駕同車乘客將被處以6千元至1萬2千元罰鍰,但乘客若是未滿18歲、年滿70歲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任職汽車運輸業,則不用受罰。
此案目前已初審通過,但因部份條文朝野仍有意見,因此全案提報院會前,仍須經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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