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外埔區41歲顏姓婦人不滿賴姓超商店員「找錢用丟的」,當場抄起購物籃猛砸遭告上法院。台中地檢署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將顏女起訴,雖然同樣都是「用丟的」,但店員的行為在大眾觀感來說最多只能算是沒禮貌,顏女的舉動則包含輕蔑受害人人格及地位,後果也就大不相同。
賴姓店員去年6月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PO出一段監視器畫面,他表示,同月21日晚間11時許顏婦到門市購買2瓶飲料和2包菸,找錢時沒有找好,他還把掉下去的錢撿起來等對方收好東西再遞出,沒想到顏女一下要點數一下子又要吸管,還說他找錢用丟的服務態度差,要求給店長的電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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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之後顏婦竟帶著另一名男子上門「討公道」,一進門就朝賴姓店員丟擲購物籃、平板等物品,甚至還一邊譙髒話。賴姓店員認為「服務業不能就這樣忍氣吞聲」,事後報警堅持提告;然而,由於他事後並沒有去驗傷無法證明是否有因此受傷,但監視器畫面拍下施暴片段,因此仍可以提告強暴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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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同樣都是「丟東西」,不過,台中地檢署方面認為,同樣的動作卻是不同的結局關鍵原因有2個,其中一點是顏婦並未對店員提告;第二點則是店員的行為在大眾觀感來看頂多是沒禮貌,而顏婦則是有輕蔑受害人人格及地位的意思,可能會造成名譽上的損壞,「或許是店員將硬幣放在桌子上面的力道稍微大一點,所以才會導致女顧客不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