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和前女友分手後仍多次發生關係,但一次他拿手機偷拍對方,因而爆發口角,後來就挨告偷拍、恐嚇、性侵,不過後兩者因為沒有積極證據,因此僅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55天,其餘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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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林男和前女友分手2個月後,還是一起到平鎮區摩鐵發生性行為,但因為對方懷疑在性愛過程遭到偷拍,2人大吵一架,後來友人來電聽見爭吵聲報警,引來員警到場,前女友便立刻說自己被偷拍、是遭到恐嚇家人會被傷害,才答應跟對方上摩鐵,剛才就被強壓性侵得逞。
林男接受調查時坦承是有偷拍沒錯,但沒有供稱恐嚇前女友,也沒有性侵,雖然曾經傳簡訊說「A計畫開始」,但那只是想約她出來,沒有要傷害她或家人的意思,而拍攝裸照也只是想留念,自己從來沒說要上傳到網路上,會發生性行為更是你情我願。
法官審理時認為簡訊中僅提及「A計畫開始」,但並沒有說明實際的做法,至於恐嚇、拍攝裸照上傳也都是女子所稱,沒有其他證據,性侵部分女子事後明明有接到媽媽電話,卻沒有求救,而且從偷拍照看來有沒有被控制,事後更傳「知道我們回不去了,所以我都偷偷爬你文,剛剛看到你刪我好友了」、「謝謝你愛我,也謝謝我愛過你」,看得出來她還留有感情,也不是一般被性侵會有的反應,而且2人也在分手後發生過超過5次關係,應當只是憤怒之下提告,沒有真的被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