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場所管理權人若未依規定定期申請檢修,未來將直接被處1萬到5萬元罰鍰。(圖/記者林煒傑翻攝)
記者林煒傑/新北報導
《消防法》修正案今年1月18日明定,為了維護消防設備安全性,消防安全設備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專技人員檢修場所內設備並申報,而場所可區分為「甲類場所」每半年需申報檢修1次,與「甲類以外場所」每年需申報檢修1次,未來將不再柔性勸導,而採直接舉發制,若未依法檢修,恐面臨新台幣1萬元到5萬元的罰鍰。
各類場所檢修申報制度執行其實已超過18年,是各類場所管理權人的法定義務,但仍有管理權人心存僥倖,抱著沒被抓到就沒關係的心態,未依法申請檢修,恐造成消防設備安全疑慮。為了有效監督,消防局未來將不再柔性勸導,而採直接舉發制。
消防法於今年完成重大變革,甲類場所應於6月30日與12月31日前,完成每半年檢修申報程序,而甲類以外場所應於12月31日前完成每年檢修申報程序,若管理權人未在期限前完成,將直接處新台幣1萬元到5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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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呼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與維護,為管理權人之法定義務與責任,若管理權人未依法設置與維護而導致人員傷亡,除了高額的罰金外,更將面臨最高1年以上7年以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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