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18歲女子小婷(化名)透過手機軟體認識28歲林姓男子,相約後遭到男方性侵。雙方一路纏訟到更一審;法官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林男也從無罪變成3年10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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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小婷2013年透過手機軟體認識離婚的林男,兩人相約到士林逛夜市。林男原本提議到山上看夜景,但女方以山上很冷為由拒絕,他就直接開往摩鐵強行性交,甚至不聽對方的哀求,執意內射。他完事後進入浴室,沒想到不久後又跑出來要求第2次,女方半推半就下發生關係,但他藉口「我教你口交」,硬把生殖器塞入對方嘴內。
小婷事後向朋友哭訴並報警,開庭時出示林男的道歉簡訊「我會好好疼惜妳」、「我不應該不聽妳的射進去」,為證;林男則是坦承有性交,但女方是因為被說「下體很臭」、「顏色很黑」不開心才提告。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性侵罪證明確,判3年10月;但高等法院卻認為女方說法有疑慮,不僅從頭到尾都沒有向房務人員求救,被問及相關問題只說第一次和網友出來很緊張,因此改判無罪。最高法院卻認為仍有疑慮,撤銷發回;更一審則出現判決大轉彎,認定林男有犯罪,駁回上訴,維持3年10個月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