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永和區福和國中曹姓男教師在2014年針對一名黃姓學生惡作劇,故意將黃生座椅拉開,導致其未查直接跌坐地板,造成薦椎骨折裂、無法久站,黃生家屬為此向曹師及校方求償41萬餘元看護費及精神撫慰金56萬餘元,但新北地院黃生傷勢並不重,今僅判曹師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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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上午上課時,曹師先將原本坐在最後一排的黃生換座位到最前排,趁著班長上課喊口令「起立」時,悄悄將黃生座椅拉開,導致黃生坐空,一屁股跌在地上,造成薦椎骨折裂,養傷期間父母須看護3個月;此外,黃生也因此深受心靈創傷,除了每晚惡夢連連外,還擔憂遭別人攻擊,隨身攜帶美工刀防身,家長為此憤怒求償97萬餘元。
對此,已經離開該校的曹師指出,當初已支付5萬多元的醫療費用,且黃生傷後復原情形良好,皆有正常到課,至2015年5月已經復原約9成,應無看護必要;而校方則表示,本案適用《國家賠償法》,黃生家屬應與學校協議,而非先行提出訴訟。
新北市地院經函詢診所後,確認黃生在傷後僅有1次的就醫紀錄,且只有受傷當日請了2小時的假,之後都正常到課,因此認定黃生傷勢並不嚴重;且國中學生進入公立學校接受義務教育,老師也有保護教導責任,師生互動意外應適用國賠,但家屬卻未依法先向校方協議,因此僅判曹師須賠償5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