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前年(2015年)8月騎機車載女友從墾丁往高雄方向時,行經雙園大橋附近路面時因偏離車道,又因路肩與排水溝間有高低差,導致黃男反應不及失控撞到電線桿死亡。對此,黃男家屬認為公路總局有疏失請求國賠500萬,但高雄地院判定黃男是因熬夜疲勞,應自負9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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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家屬提告時表示,當時黃男騎機車搭載賴姓女友沿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自雙園大橋下橋後行至該路段時,因為路段機慢車道鋪設的柏油路邊緣,與其鋪設的排水溝中間出現13公分的高低落差,導致機車壓過該路面落差處控制不易,因而失控撞擊路邊電線桿摔車。造成黃男胸腹部鈍挫傷併胸主動脈截斷破裂及左腎等,送醫後傷重不治,因此家屬要求國賠500多萬元。
據《蘋果》報導,公路總局解釋,黃男家屬所稱的「機慢車道」應該是路肩,本應與排水溝有落差,才能讓路面與水流入水溝排水,該路段路肩至邊緣呈緩坡下降,高差7.5公分,路肩邊緣與排水溝間之落差為10公分,符合原設計圖說及公路排水設計規範,設置及管理並無欠缺。
法院傳喚黃男女友,她表示當天跟男朋友去墾丁,「前一天晚上都沒睡,當時回去的路上黃男瞇瞇眼騎車」、「原本是騎在白線的左邊,後來越騎越右邊才撞上,是騎到路肩與排水溝的交叉處,凹凸不平那邊,才斜下去撞到電線桿」等,公路總局認為意外發生是與黃男自己疲勞駕駛有關。
對此,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路面排水設施固需有一定之高低差以利排水,但設置時應一併考量行車安全,此處落差卻高達10公分且毫無緩降坡設計,客觀上確實不符合通常安全使用狀態,路面設置及管理自屬有缺失。但考量黃男本身疲勞駕駛,認應自負9成過失責任,判決公路總局僅須賠償黃男父母共2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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