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大法官釋憲解釋,限定立法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權。而大法官也特別做出說明,並非民法婚姻章違憲,而是條文中,並沒有「使得」相同性別2人得到締結婚姻的保障。大法官並明確指出部分民法條文中,有問題的地方,包括用詞「男女當事人」、「一男一女」、「夫妻」等,屬於立法上重大瑕疵,違背憲法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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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指出,歷年來提到「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相關解釋,都是在異性婚姻的脈絡下所做,例如重婚、通姦罪、父權優先條款、稅捐優惠等等。
而《民法》婚姻章親屬編婚姻章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972條也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的「婚約」,限於一男一女使得訂之。另外,關於婚姻當事人的稱謂、權利、義務部分,條文中也都以「夫妻」為主,顯見婚姻章的規定,認為結婚是不同性別一男一女的結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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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同性婚除了應受憲法婚姻自由的保障,也不會影響異性婚原本既有的權利,或改變社會秩序。「性傾向」又是屬於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國際間也皆認同並非疾病。
況且,婚姻章也沒有規定,異性結婚需要以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也沒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婚姻便無效,同性結婚無法生育,便不能以此為被排除在法律外的理由。因此在《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原則下,現行《民法》婚姻章的規範,沒有考量同性婚部分,使得同志在婚姻自由上受到差別待遇,都是有違《憲法》精神的原因。
不過,大法官也強調,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權利義務部分,不得因同性婚釋憲解釋而有所改變。此次的釋憲也僅僅針對婚姻章的規定,進行是否違憲的解釋,不擴大到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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