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洪姓計程車運將晚間載到一名女大生小美(化名),竟色慾攻心,直接把人載到郊區3度猥褻、性侵,事後還辯稱是女方在做性交易,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仍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遭重判11年確定,並沒收犯罪工具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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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洪男2015年8月16日晚間駕駛計程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與向心路口時,遇上沒趕上公車的女大生小美,雖然他接到指示要開往朝馬轉運站,卻故意開往偏僻的烏溪橋河堤,暴力搶走手機丟副駕駛座,便走到後座脫褲性侵女乘客,還在過程中恐嚇「剛剛有警車經過,我想說跟妳同歸於盡」,嚇得被害人不趕抵抗,因此性侵得逞。
洪男挨告後,辯稱是小美自稱有在兼差做性交易,經過一番討價還價,2人才說好以3000元為代價發生關係,而且本來要去摩鐵,是因為對方趕時間,才會再偏僻河堤完事,但小美於案發後身上有抓傷,而且原本活潑的個性不再,開始覺得自卑,事後也經常處於緊張、焦慮,瞬間會有創傷症狀的重現,以及心悸、無法呼吸等狀況,因此不被採信。
台中高分院認為,洪男國中畢業、已婚且育有子女,與小芳素昧平生,只為滿足個人性慾就性侵,還誣指家境優渥且生活單純,毫無從事性交易可能的小芳賣淫,對小芳與家人造成二度傷害,因此重判11年,並宣告犯案用的計程車沒收,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