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曾犯下故宮南院潑漆案的情侶檔陳儀庭、陳妙婷,2015年國慶日率眾割壞10面中華民國國旗,被依侮辱國旗罪判處拘役20天;新北地院二審3日認定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改判無罪,此結果在網路上引起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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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庭、陳妙婷2015年國慶日凌晨與徐姓、廖姓和吳姓等3名友人,在連接台北市、新北市的中正橋邊,割破了10多面國旗,並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被新北地檢署依「侮辱國旗罪」起訴,一審判決5人分別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
事後,陳儀庭、陳妙婷等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稱當日行為是為了表達對國家認同的意見。新北地院二審考量,認為毀損國旗行為僅是「表達政治意見」,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因此改判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另外,法官認為5人行為仍涉及毀損罪,但被害人未提告,法院無權審理。同案徐姓、廖姓被告因未上訴,仍被判有罪確定。
對此,律師林智群在臉書上表示,政治性言論毀損的一定是「政治圖騰」,政治圖騰即包括國旗,不管個人認不認同,用這國號或旗子當成台灣的象徵是台灣內部問題,也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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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認為,吵國號國旗都「很無聊」,認同台灣跟認同「青天白日旗」一點矛盾都沒有,國旗國號只是台灣這個土地人民的一個象徵,不管是中華民國或台灣,基本上只是一個名字而已,「中華民國國旗」功用是拿來燒的,若不喜歡這個圖案,不毀掉怎麼能表達對圖案的反感?
不過這樣的判決和說法卻在網路上引起一些論戰,網友紛紛留言表示:「侮辱中華民國卻想要中華民國憲法的保護」、「下次燒國旗可否也順便燒身分證?」、「既然那麼喜歡燒國旗,為何不直接燒了新台幣?」、「你不認同這面國旗,那請問你為這個國家做了什麼?」、「中華民國這國號在台灣是目前的事實,也是對外的宣稱」等。
也有網友提問,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明文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請問律師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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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表示,法律不是Google引法條就好了,刑法體系裡有很多阻卻違法或罪責的要件,須檢討法律操作過程,看不到這個部分就會以為法官都亂判,其實法律有一定的架構跟論述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