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只做一天工作,也有薪水拿!」很多人找工作時只注意薪資福利,而忽略契約內容。勞委會27日提醒,勞工工作即使是試用期也應受勞基法保障,只上班一天也必須給薪水;另外,與雇主簽約時,也應該了解契約內容,避免簽到不利於自己的合約而引起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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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指出,勞動契約中較常見爭議性條款如,「員工若在試用期內離職,將無法領取工資」、「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就離職,須賠償公司費用」、「科技業常見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員工於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工作等」。
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全國就業e網」強調,即是在試用期內,勞工都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因此,就算員工只工作一天就離職,雇主都必須支付一天的薪資;若發現契約內容中有問題,應立即提出與資方確認,以避免日後爭議。
另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勞工須先確認「公司是否會出龐大費用來培訓自己」、「公司是否將出資訓練自己成為公司不可替代關鍵人物」若沒以上狀況,職訓局表示,就不應該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關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職訓局指出,目前最常見、且法律接受期限是兩年以下,限制區域也不應超出公司的營業領域及範圍,並對公司有競爭性工作及行業為限。
目前正值新鮮人求職旺季,當求職者順利找到工作後,往往都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全國就業e網」叮嚀求職者在簽約時,務必充分閱讀並了解契約內的所有條款,若有任何問題都應立即提出與公司確認,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勞委會提醒,求職者簽訂勞動契約宜謹慎;如果離職,也要重新檢視簽訂契約,確認離職後有無任何須繼續遵守事項,才可免除不必要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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