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黃越宏(媒體人)於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中指稱邱太三(法務部長)關說使妻子回任法官,邱太三委任律師向黃越宏提刑事誹謗罪,另附帶民事訴訟求償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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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本來打算一併對節目主持人廖筱君、周武榮提告,而後放棄,係因三立電視台曾傳真一份聲明,內容提到:「未來節目當中涉及當事人名譽或隱私部分,將會以更嚴謹的標準檢視事件議題,並要求指控者有責任對於指控內容提出具體事證」,而周武榮也曾公開表示「他只是針對議題評論」,且誹謗為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這部分將不會進入訴訟。
行為人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且僅以第三人得以認識之狀態即可,但如果不是指謫具體事實,只是單純謾罵,則是侮辱。
黃於節目中如此傳述,自然是第三人皆能得知之情形,傳述具體事實,應能構成誹謗之行為,然而能否成罪,則需更多考量。
依大法官的見解(釋字第509號),縱然黃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依其所提的證據資料,認為黃有相當理由確信該消息為真實,則不會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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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邱太三放棄對廖筱君、周武榮兩人提告,主因是刑法第311條「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況且新聞台也已發出檢討聲明,於是不追究兩人的責任。
本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黃越宏是否構成本罪,還是得留待法院判決,況且提告是為政治手段或自身權益真有受損,仍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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