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已婚黃姓男子前年趁妻子懷孕時,透過APP社群軟體「遇見」結識花蓮一名13歲國中少女,2人談妥以一支iPhone 5S手機進行性交易,但黃男完事後只給少女500元就閃人,還疑似害少女染性病;花蓮地院一審判黃男10月徒刑、緩刑2年,但花蓮分高院審理後出現逆轉,依妨害性自主等罪改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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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家住苗栗、擔任快遞工作的黃男,於2015年11月8日透過手機APP 社群軟體與被害少女(以下稱A女)聯繫,佯稱願以iPhone5S手機作為援交條件,同日下午,黃男開車到花蓮縣A女住處,載A女到某汽車旅館。
由於A女月經來潮,黃男等她洗澡後再嘿咻。黃男完事後藉故請A女前往便利商店幫他買東西,給對方500元,將A女載至一家便利商店後,就丟包A女,開車返回苗栗。後來少女一再以APP軟體連繫黃男未果,才知道受騙。
同年11月下旬,A女因肚子痛前往門諾醫院就診,經醫師診斷罹患性病,因其病症與性行為有高度關連性,醫院轉知A女就讀學校後,校方再通報花蓮縣政府,全案因此曝光。
誇張的是,黃男一審僅被判10個月徒刑,緩刑2年,因為黃男表示少女自稱15、16歲,法官採信其說詞,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得利罪量刑;不過,花蓮高分院法官認為,黃男只在意性行為,並不在乎被害人年齡是否未滿14歲,雖然知道對方可能未滿14歲,仍執意發生性行為,也就是縱使A女未滿14歲也要與之性交之「不確定故意」,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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