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16日繼續協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朝野有共識,公務員若自殺,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給予撫卹,但必須是因病或因財務、家庭等因素自行結束生命,若是因公務犯罪,在犯罪經判刑確定後,在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除了將自殺死亡列為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之一,初審通過條文已授權考試院未來得依財政狀況、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退撫基金投資績效調整退休金,但各黨意見仍不一致。
同時,朝野也達成初步共識,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遺族遺屬一次金,其分配除未再婚配偶領半數,其他依據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平均受領。
至於退休人員行蹤不明時,究竟要不要暫停給家屬退輔給與,初審條例已通過要暫停發給,但藍委孔文吉有意見,認為繼承人只要辦了失蹤登記,就還是能繼續領;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則質疑,如果當事人失蹤後回來該怎麼辦?朝野對此仍要另作討論,並無共識。
另外,朝野同意,退休公務員再任公職、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等,如果薪資超過基本工資,停領月退休金,盼能藉此砍掉雙薪肥貓。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