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21日轉述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內容,會中決定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包括一、配偶姓氏規定;二、配偶同居義務;三、住所決定;四、日常家務代理權;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其中,同志同樣負有貞操義務,若一方出軌,民事上可提告損害賠償,刑事上仍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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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伶表示,近日有感受到兩方的壓力,她所認識的法官老師告訴她,「時勢所趨、莫之能禦,多參與討論行程共識使台灣成為一個有理性有尊嚴的社會」。對於同性婚姻應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會以同理平等心考量異性及同性婚姻權益保障。會用最開放的心、最高的誠意,用專業與理性消弭雙方的焦慮,共創和諧的社會。
陳美伶指出,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包括
(一)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規定:同性婚姻配偶個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二)同性婚姻配偶之同居義務: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陳美伶補充表示,同志同樣負有貞操義務,若一方出軌,民事上可提告損害賠償,刑事上仍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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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所決定: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裁定前,以同性婚姻雙方之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四)日常家務代理權:同性婚姻雙方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如一方濫用該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陳美伶舉例,如果太太用信用卡買東西,刷卡金額超過雙方當初的約定,先生可因此限制配偶,但仍要擔負店家費用。
(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個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因家庭費用所生債務,可由配偶負連帶完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