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讀!警消因公傷病這4大情形 命令退休不受年資5年限制

▲▼立法院臨時會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圖/記者楊佳穎攝)

▲立法院臨時會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圖/記者楊佳穎攝)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3日繼續在院會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在第21條部分,最後二讀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為因執行公務所致(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5年之限制,像是執行勤務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以及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等都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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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日起在院會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會議自上午9時一路開到晚間10時,雖然逐條表決速度緩慢,仍有不少二讀條文,包含公務人員年改退休金樓地板為32160元、育嬰留職年資可累計,但費用需自付、危勞職務公務員屆齡退休不得低於55歲等。

立法院長蘇嘉全23日上午9時再度召開院會接續處理條文,而在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部分,最終二讀通過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是因執行公務所致者,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5年限制。

條文指出,「因公傷病」須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應確實與4大情形有因果關係,分別為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者;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者,不過,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

另外,第三種情形則為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者;以及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者。蘇嘉全也提醒,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應在三讀前儘速提出附帶決議表達精神,確立當公傷病認定有疑義時,採有利公務人員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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