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開車有時會遇到消防車或救護車趕著救人,有時也不知道要怎麼避開禮讓,甚至造成車禍。一名桃園市蔣姓消防員前年開救護車不小心撞上綠燈直行車,羅姓駕駛因全身多處挫傷,車右側全毀,提出國賠260萬元。不過法官認定羅姓駕駛因音樂開太大聲,沒聽到鳴笛,最後,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消防局確定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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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蔣姓消防員前年晚上,開著救護車行經平鎮區文化街、民族路口時,意外撞上綠燈直行轎車,造成羅姓駕駛多處挫傷,車子右側全毀,氣得提出國家賠償,要求260萬9279元來賠車損、醫藥費及工作損失。
不過,法院一、二審時都認為羅因「車內音樂大聲」,忽略救護車警示燈與警鳴器,判他敗訴。羅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仍然維持二審見解,最後判消防局免賠確定。
桃園市消防局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及第7款:聽到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汽車聽到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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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呼籲,駕駛人如果聽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的警號不立即避讓,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希望民眾「開車禮讓可以救人」,珍惜救護資源「禮讓救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