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北市連姓男子與28歲女子2014年4、5月間交往,多次分分合合,隔年間兩人在住處談分手,事後還發生性行為,但卻遭女友指控強壓她在床上、強脫短褲,不顧其意願硬上。士林地院審結,認為「分手砲」結束後,告訴人還傳訊息「自己好好保重」,且未有責問等語氣,不合常理,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違反意願,因此判處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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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男辯稱,兩人的確因為分手的事情發生爭吵,前女友離開後又再回到住處,雙方協調好要分手後,當時有發生性行為,但都有經過對方同意,且結束後他還繼續留在前女友的住處,直到當天上午10、11時才離開。
該女在警詢時證稱,被告走過來把她壓在床上,說要打分手砲,她雖然有反抗,但因為對方力氣太大推不開,牛仔短褲被脫掉,她邊說「不要」邊推對方的胸部,但仍遭強制發生性關係,當天下午對方還傳LINE,要她不要在臉書上提及此事;但偵查時又改稱,被告脫掉她的短褲時,她只有說「不要」,但被告力氣很大就硬來,隔天下午傳訊息要她不要張揚,但她因為不想看到訊息留在那就刪了。
該女辯稱,當天有伸手抓被告,右手中指及食指指甲斷掉瘀血等。判決指出,由於兩人有先發生爭吵,難認告訴人傷勢是吵架拉扯所致,還是遭強制性交掙扎時而致,倘若告訴人指甲斷掉流血,理應有深且長的抓傷痕跡,但連男當時到警局做筆錄,脫上衣讓警方拍照,卻未發現其身上有任何抓傷痕跡。
法官審理,勘驗案發當天兩人之對話紀錄,大致關於鑰匙返還、金錢等問題,告訴人還提及「自己好好保重」、「和平分手可以嗎?」等語,告訴人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被性侵後24小時內報警,難想像會誤刪重要對話,反而留著與本案無關的紀錄,實在難以採信,再加上對話中,告訴人都未對於強制性交而責問被告,與一般強制性交案件的加害者與被害者互動有異,即使被告測謊呈不實反應,仍無法認定有違反告訴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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