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狼父長年逼迫女兒發生性行為,少女隱忍到19歲報案揭開惡行,沒想到法院審理時,狼父竟還瞎扯動機是不要讓女兒交男友,而影響學業,「又擔心女兒有性需求,才會暫時滿足她」!法官痛批這名父親根本是「荒誕無稽且棄亂人倫已極」,計算出他6年內性侵女兒481次,依一罪一罰,重判他徒刑1529年10月,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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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狼父明知女兒對於性自主及判斷能力未臻成熟,不知善盡為人父親教養責任與人倫分際,為滿足自己性欲,除了生理期和春節探親期間,竟然以每3天1次的頻率,利用幫女兒臀部抹藥的機會,或是深夜其他家人熟睡之際,叫醒女兒,以指侵或是發生性行為,總計481次。
判決書提到,少女指控過去幾年「有時候一個禮拜一次,有時候一個禮拜三、四次,最近一、兩年都是隔兩天爸爸就要跟我發生性行為一次」、「次數算不出來」、「如果生理期就不會」,而「春節過年回北部時,性侵害就沒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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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少女的同學也作證指出,國二的時候,「她就常常會跟我說她有痛苦的事情無法告訴他人」,一直心情不好,透露出輕生念頭,對這件事情感到羞恥,講到激動處會哭。判決書提到,少女怕萬一告訴媽媽,可能導致家庭破裂,沒有經濟來源,媽媽一人也不知道怎麼辦,為了維護家庭經濟及成員完整下,始終無奈被迫選擇隱忍,自吞苦痛長達5年多。
橋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狼父竟稱動機是為了不要讓女兒交男友,而影響學業,若女兒有性需求會暫時滿足她,但他的行為反而嚴重殘害女兒生活、課業,不斷以吵煩、糾纏之方式逞其慾念,動機和目的都屬「荒誕無稽」,且棄亂人倫已極,手段相當惡劣,心態甚有偏差。
最後法官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9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又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18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共18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又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共88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最後依一罪一罰判處1529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