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藝人李妍憬(原名李妍瑾)去年10月參加完萬聖節派對與友人搭計程車時,與小黃運將賀業輝爆發口角,進而演片成肢體衝突,兩人還下車互毆,事後雙雙被起訴,李女事後承認有毆打運將,但賀男堅稱只是正當防衛。台北地院今宣判,依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判李妍瑾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支付公庫5萬;賀業輝則拘役70天,得易科罰金7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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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業輝到案後仍否認犯行,僅辯稱他好像有攻擊李妍瑾,但事實上是在嚇阻她,「我沒有碰到她,也沒有踢她,她的傷不是我造成的,她手腕上的傷應該是我拉她,因為她拉我衣服,我要把她拉開,這個我承認,其他的傷應該都是她自己造成的,我沒有罵她,我是自己跟自己生氣。」
法院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賀業輝當時在公開場合對被告李妍瑾口出輕蔑、鄙視、侮辱女性人格之言論,且畫面中賀男數度將李女推向車後,並雙手上下揮打其頭部,甚至以左腳踢向她,顯已非單純正當防衛,且賀男正值壯年、身形高大,應可輕易避開對方攻擊,或等待員警到場協助,何須直接朝李女拉扯、推擠、腳踢等攻擊行為?至於李女部分,她對於上開公然侮辱、傷害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與賀男陳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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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賀男僅因不滿李女對其行車方式之質疑,即於深夜凌晨喝令其下車,以言語侮辱並毆打對方;李女僅對賀男行為有所不滿,而公然辱罵、毆打對方,其等均未尊重他人身體、名譽法益,對社會秩序造成不利影響;兼衡賀男始終否認犯行、李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2人經院檢安排調解,李女願無條件和解,賀男提最低和解金15萬元,雙方差異甚大,未能達成和解,均迄未賠償對方。
另外,法官認為,李女未曾有前科,且事發後未再有任何犯罪前科記錄,可見李女因一時失慮,誤觸刑章,事後也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信無再犯之虞,因此予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衡酌李女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使其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並建立法治之正確認識,以防止再犯,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