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21萬贍養費卻出國又買車 她怒討50萬「發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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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前夫要贍養費和「發達金」。(圖/達志影像)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一名周姓女子和吳姓丈夫離婚後,要求對方每個月都要給2萬元贍養費,但如果「日後發達」就要再給她50萬元,但後來發現吳男欠了21萬贍養費,卻還是出國、買車,因此憤而提告,但法官認為周女並沒有吳男「發達」的證據,因此僅能拿到積欠的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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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周女在15年前離婚後復則扶養2名女兒,並約定由吳男每月支付2萬元贍養費,並另須給100萬元,不過只先付一半,另50萬等他發達再給,不料對方從去年1月起每月都只給1萬元,今年2月更是完全沒給,也曾到加拿大等5個國家遊玩,還換了中古車,因此認定對方已經「發達」,提起給付贍養費告訴,要求給付積欠的贍養費共21萬元,及遲未支付的50萬元。

對此,吳男辯稱,說後來少給1萬,是因為大女兒已大學畢業,也開始上班了,才會付一半,2月則是忘了,而且且當初約定的發達,指的是像王永慶或有上千萬存款,但根本就沒有。

台南地院家事法庭審理後認為,雙方當初約定吳男每月給付2萬元,但是沒有說子女成年後可減少或不用支付,因此判吳男仍須支付21萬元贍養費,而吳男出國是在離婚前發生的事,買中古車也不能證明有發達,因此判50萬仍不需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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