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市許姓及王姓2名未成年女學生,去年1月間向楊姓房東承租套房,雙方談妥每月房租6500元,押金2個月,由王女擔任連帶保證人,房東則提供彈簧床、電視櫃等家具。不料許女8個月後提前解約,房東收回房屋時發現,屋內家具都被2女飼養的3隻寵物狗咬壞,且滿地都是排泄物,髒亂不堪,憤而提告請求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許女簽約時已即將年滿20歲,應具有識別事理能力,因此判被告應連帶賠償房東4萬7000餘元。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許女向房東提前解約,委託友人交還房屋,但楊姓房東開門發現,屋內床架、彈簧床、沙發、門框、實木門板、電視櫃、衣櫃、茶几、電視等家具,均有遭3隻寵物狗啃咬的痕跡,且四處是狗屎、狗尿等排泄物,惡臭髒亂。
友人雖然承諾會將現場恢復原狀,但1個多月後仍未恢復,且許女及友人均聯絡不上。楊姓房東事後查明損害,包括家具損壞、油漆粉刷、積欠水電費、馬桶疏通費、廢棄物清運費、清潔費等,向2名女子求償15萬元。
不過許女卻主張,自己簽約當下還差3個月才滿20歲,因此租約不具效力。許女還主張,雖然她是承租人,但實際居住的是王女,3隻狗也是王女飼養,損害賠償應由王女負責,加上承租時有繳納1萬3000元押金,應可與損害相互抵消。
王女也主張,她簽約時尚未滿19歲,也有向房東表明不願意簽名當連帶保證人,但房東卻誆稱是「緊急連絡人」,且她的父母並不知情此事,因此租約沒有效力。另外王女還主張,房東提供的家具並非全新品,卻以新品金額計算賠償金,顯然過高。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2女雖然辯稱承租時尚未成年,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租約應不生效力,但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2名女子都已經年滿18歲以上,應該要具有識別事理的能力,承租他人房屋,本應避免損毀屋內物品,卻放任犬隻在內自由活動,造成家具損壞,此部分與租約是否有效力為二件事,因此房東請求賠償有效力。
判決指出,該屋受損的為中古家具,不應以新品價格報價,但其使用年數以不可考,難估算折舊價值,因此認定屋內家具合理價值為5萬元,再加上狗隻排泄物的合理清潔費用1萬元,以及積欠水電費608元,合計2女需賠償6萬608元,扣除押金1萬3000元後,2女應賠償房東4萬7608元,其餘請求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