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人民的司法?主權者的司法?

▲司法,法槌,法典,正義,判決。(圖/視覺中國CFP)

▲華人社會強調的是「情」與「理」,不相信法官可以獨立審判,認為法官是為政治服務。(圖/視覺中國CFP)

華人社會並沒有法治的觀念,古代聖王自詡為明君,獨尊儒術以仁義治天下。所謂「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道之以正,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禮,有恥且格。」因為國王不會犯錯,所以不需要典章制度。

在這種背景下,華人社會強調的是「情」與「理」,遇到觸法之事先用「情」、「理」來解讀,「法」僅供參考,而「情」、「理」的取捨就在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台灣社會更特殊的是,歷經數十年的戒嚴、白色恐怖時期,法律成為統治者剷除異己的工具,不重視法治教育,人民並不相信法律可以抗拒政治,並不相信法官可以獨立審判,認為法官是為政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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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相信法官,認為「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司法都在保護權貴者,認為法條解釋有太多的空間,讓司法專業者有上下其手的機會,所以要求司法要大眾化、平民化,「殺人者死,欠債還錢」的判決,不但符合人民的感受,還能宣洩人民的情緒。

但別忘了,現今的社會環境已經不是幾百年前的情境可比擬,法律是嚴密的邏輯與深刻經驗的專業知識,法條用語多一字或少一字,意思便會完全不同,量刑更是精緻的藝術。用冷僻的字眼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雖有不妥,但過度簡單的法律術語,是無法規範現代的社會經濟行為。滿足人民情緒的裁判,雖然能得到一時的喝采,但未必符合當代文明不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報復式的價值判斷。

嚴密的法定程序規範,確實給了有心者利用程序來延宕訴訟的機會,精細的法律條文使得明明證據都已經呈現有罪判決,卻因圖利金額多少一再發回更審,讓案件無法確定。法官為了應付審判實務的現狀,幾乎把全部的時間、精力花費在製作滿足上級審要求的判決上。法律條文一修再修,例如刑法沒收的修訂,不但包括違禁物、犯罪所用之物,還要沒收犯罪所得利益,更要追徵犯罪利益,致使判決書交待沒收的規定比有罪部分的論述還多,根本是在模糊焦點、浪費生命。

然而,是不是這樣的司法現況,就說司法不需要專業,要以「人民的司法」來取代「專業的司法」?華人社會的歷史背景,以及台灣社會長期以來並不重視法治教育的結果,人民事實上並沒有太多的法律素養,民眾對於司法的認知,多從媒體得來,很容易被特定的團體或媒體來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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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媒體憑藉著聳動的標題與片面的報導,披露某項新聞內容時,人民動輒認為媒體所報的就是事實的真相與全部。(圖/視覺中國CFP)

每當媒體憑藉著聳動的新聞標題、片面的報導內容,披露某項新聞報導時,人民動輒認為媒體所報的就是事實的真相、事實的全部。人民可能連罪刑法定都不懂,也不知道法官要依法判決,遇到矚目的案件,就淪為公民審判、媒體審判,法官明明都已經量處極重的刑度,但因與自己想法不同,就謾罵、批評。

定罪與否本來就應該依賴證據,但證據的取捨、評價本來就非常困難,又因不符合人民期待,一樣被罵作枉法裁判、被稱為恐龍法官。因此,社會大眾的意見,事實上只是特定團體或媒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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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團體或媒體對於司法的一些特定議題,雖然抱持著恨鐵不成鋼的期待,但難免有法律人的偏執,甚至有專業的傲慢。而每一個主權者都有著自己的現實利益要維護,在權力的誘惑下,要其遵守既有的理想及基本的法治規則,根本就是神話,當這些團體或媒體憑藉過往對司法不好的經驗,以偏執、傲慢的態度,包裹著特定目的的主張,向其輸誠時,兩者臭味相投,一拍即合,人民的利益還是沒被看見,所謂人民的司法,不過是個晃子!事實是假藉人民名義主權者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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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