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國民黨籍議員柯振杯4年內3度酒駕肇事,前2次都獲易科罰金,但在今年5月中旬,他又第3度酒駕肇事,酒測值高達0.43,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柯身為議員參與公共事務,卻不以公眾交通安全為念,心態可議,依公共危險罪判他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6萬元,不再給易科罰金機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5月15日中午,柯振杯在彰化市某餐廳用餐、喝酒,直到下午2時許才離開餐聽,柯返家休息後於6時53分左右,獨自駕車出門,卻不慎擦撞卓姓男子自小客車的右保險桿,員警獲報到場,柯卻遲遲不接受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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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男7時17分就配合警方完成酒測,柯振杯身上則是明顯散發酒氣,連承辦員警都聞得到。柯卻在7時31分到達派出所後故意用講電話、漫步、飲水的方式拖延酒測時間;當晚8時18分,他又向警方表示身體不適,由救護車送往秀傳醫院,一直到晚間9點20分才配合吐氣酒測,測得酒測值每公升0.43毫克。
法官調閱柯振杯酒駕紀錄,柯在2013年3月16日酒駕撞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82毫克,被判拘役50日;去年12月10日又酒後騎機車肇事,造成2人受傷,酒測值達每公升0.65毫克,判處有期徒刑4月,這2次都是易科罰金了事。
法官審酌,柯振杯酒後駕車已經不是初犯,相同罪名已獲2次得易刑機會,本案不宜再宣告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所以在不得易刑的範圍內,量處最低度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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