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仲慧於98年9月3日調任台東地檢署後,因辦理案件與其主任檢察官意見不合,又懷疑自己的書記官張某是主任檢察官派來監視她行蹤的,便要求張某自行向主任檢察官請求調配其他檢察官。
101年3月9日,劉仲慧在執行職務時,發現她配屬的書記官仍然是張某後,心生不滿,因而作出下列言行:
1.訊問前,對書記官張某說:「你們法律人有什麼不能做的,狗屎都可以吃,你真的是好人,真的知道怎麼欺負死人不償命,我後天一定讓你們地檢署驗屍,(大吼)給我關掉錄音,我絕對讓你們禮拜天給我驗屍,不然禮拜一來驗也可以,無所謂,我絕對要把信寄出去後,再死給你們看,我永遠詛咒你」、「(大吼)我怎麼敢生氣啊,你們那麼優秀,好優秀,你那個臉,諷刺的臉給人家看,你認為監視器看不到你的臉來欺侮我,你給我站在那邊,讓監視器看你的臉,是什麼臉」、「(大吼)有主任檢察官敢當你的靠山,你就敢這樣欺侮人,台東人(指張某)真的是好樣,在人前面是一個樣子,在後面一個樣子」、「我詛咒你的小孩,會讓你負擔你一輩子,永遠都負擔不了的一輩子,而且讓你永遠都脫不了手,而且讓你永遠、永遠,恨他卻脫離不了他,我詛咒你這樣子,應該夠了,你要知道我的詛咒一定會實現,我詛咒過的人每個都沒有好下場,我希望你的福報能夠,夠承擔我的詛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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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庭中,她竟遷怒同為台東人的被告:「你台東人欺負我,我就欺負你台東人」、「你們台東人欺負我,我就欺負你,祝簡單ㄟ,祝簡單ㄟ喔,我還可以欺負你們台東人欺負很多個月的哩。我祝歡喜(台語)」、「你們台東人一條退路都不給我,你們台東人真的好樣」、「你們台東人說謊都臉色都不會變啊,沒法度(台語),真的服了你們台東人」、「真失禮,我去給台東人凌遲,找你出氣」、「你們台東人只喜歡逼死人,你們台東人逼不死人的話,是狗養大的」。
3.訊問時,她對告訴人說:「我要簽誣告出來,因為你是台東人,我被台東人欺負,現在所以我要欺負台東人」、「欺侮我的人他從不認為他有錯,他們竭盡所能要踩死我,所以我就竭盡所能踩死你們台東人,反正是你被判罪啊,反正是你被關,跟我無關」。
劉仲慧因言行舉止失控,在101年10月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作出建議免職的決議,也是檢評會在101年1月成立後,首次作出決議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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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論
按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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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第13條:「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
但劉仲慧的行為,卻是在執行實行偵查職務之時,咆哮、辱罵、詛咒、諷刺書記官張某;更只因張某為台東人,就遷怒台東人,而有歧視台東人之言行,既未公正、客觀、超然、勤慎執行職務,亦未能謹言慎行,反而作出有損其職位尊嚴的行為,更沒有顧及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而在訊問時,未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有脅迫、笑謔、怒罵、歧視之情形,明顯有違上述檢察官倫理規範。況且檢察官配屬書記官之更易,非檢察官可決定,更非書記官所能要求,檢察官不能因更換配屬書記官之目的未達,而有所遷怒。
綜上所述,劉仲慧檢察官EQ實有待加強,遷怒、歧視台東人的行為,更與「反歧視」、「多元寬容」之國際潮流有所背離,劉仲慧檢察官實應接受情緒控管訓練,更欠台東人一聲道歉,否則實屬不適格的檢察官。(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