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前陣子靠著自己力量好不容易洗清罪名的張月英女士呢?
2007年9月某日傍晚,一位七旬老婦在過斑馬線時,遭一台輕型機車撞倒,該機車騎士並未停下協助救護,而是肇事逃逸離開現場。經過路旁行人指證肇事車牌後,員警居然將車牌抄錯,導致追查到的車主就是平日在永和的智光市場擺攤的張月英,她因此遭判過失傷害(拘役50天)、肇事逃逸(6月)有罪確定,兩罪刑都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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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之後,她耗盡10年的時間苦讀法律,就是為了證明清白,終於透過不斷地再審後,法院於2017年5月31日宣判她無罪;10日後,檢察官未提上訴,張月英無罪確定。
風雨無阻,非張月英莫屬
張月英強調當天她在市場擺攤,不可能會到員警所說的肇事地點。在張月英攤位旁的攤販都說張月英都會風雨無阻地出來擺攤,且當天攤販們也都有看見她當天有來擺攤,更願意為她作證,但是不被採信,反而只採信當初警察及目擊證人認定的車牌號碼。
在之前的有罪判決中引用張月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4月每週三的通聯記錄,發現在這些證人口中張月英風雨無阻的擺攤時刻,張月英通聯基地台位置所顯示張月英的通話地點,有時永和,有時中和,因此,這些攤商友人所說的「月英擺攤,風雨無阻」並不實在,不足採為對張月英有利的證詞,張月英仍遭判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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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蚍蜉撼樹,但終得樹為其倒
這邊值得注意的事情有二:其一,張月英都已經提出了不在場證明,且周圍的攤販也出庭為她作證。然而,法院卻不採信這些攤商友人的證詞,也沒有對這件案件做仔細的調查,更未再去確認最原始的110勤務中心受理報案紀錄單,反而只相信當初上呈抄錯的車牌號碼,導致這樣的烏龍事件一直持續10年。似乎法官認為這些證人就算作證當天張月英真的在市場擺攤,證明力也比不上報案紀錄單上的記載。
其二,其實許多人都有勸張月英就繳錢了事,因為這個案件並不會太大、太嚴重。但是她卻為了捍衛自己的清白,憑自己的力量、意志力讓法院最終還其清白。她所表現出來的勇氣,值得大家學習。她不僅沒息事寧人,更苦讀法律讓自己有能力為自己洗清冤屈。這種案件層出不窮,更是一般人都有可能會遇到的事情,但卻不是大家都會勇敢地捍衛自己的權利,希望藉由這件勵志的案件告訴大家:「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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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遙知馬力,日久見「司」心
最後,我們該去思考的事情是「法官不是要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嗎?」,今天張月英都已經提出人證,證明她的不在肇事現場,為何法官不相信真實的人呢?常常有許多人會因為沒有錢聘請辯護人,而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辯護律師也要花費許多時間,而錯失能洗刷清白的黃金時期。因此,針對如何有效維護被告的辯護權方面,我們現行司法制度該如何改進,仍是需要關注之處。但是從這件案件來看,我們期待司法體制內的相關人員都能記取錯誤經驗,避免下一個張月英的出現。總之,讓我們為張月英的勇氣和堅持喝采!(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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