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洩「被性侵女姓名」合理化? 夏林清槓高鳳仙

▲右為輔大社會科學院院長夏林清。(圖/翻攝自輔大心理學系臉書粉絲專頁)

▲右為輔大社會科學院院長夏林清。(圖/翻攝自輔大心理學系臉書粉絲專頁)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高鳳仙介入輔大性侵案,但8月報告出爐,被外界批評洩漏「被害人姓名」,而監察院也隨即把姓名改成「A女」。在報導之後,高鳳仙向《ETNEWS新聞雲》記者進一步說明,論述主要在於,姓名在「註解處」,且姓名已經被其男友之文章公告過,且性侵害防治法並非規範監察委員報告等,但這讓當初被以「揭露被害人姓名」洩密罪停聘的輔大心理系教授夏林清大感不滿。

「遭性侵害被害人」的隱私與姓名規範問題持續在社會討論,《ETNEWS新聞雲》日前報導指出,高鳳仙在介入調查輔大性侵案之後,調查報告卻出現被害人姓名,有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條規定,洩密、造成學生二度傷害的嫌疑,被外界圍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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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報導之後,高鳳仙向《ETNEWS新聞雲》記者進一步說明,在報告中,被害女學生的姓名只有在「註解處」,且內容是女生男友貼出的文章,早已經是公開訊息,強調內容是她從網路上抓下來的,「引用一定要用原文,不可以把名字弄掉」。

不過,電視媒體年代新聞因為在報導中洩漏了被害女學生的名字,所以被NCC罰,高鳳仙說,女學生有簽署同意書,同意在網際網路、網路新聞平台,以及網路搜尋引擎等媒體,公開分享轉載發表言論及文章等形式,但其中並不包括電視,「所以年代被罰,而網路沒有被罰,就是因為她同意」。

「我們監察院本來就不可能違法,監察院本來就是基於社會公益理由,都可以寫名字,所以都用A女,只有註腳的部份(放被害人姓名)」高鳳仙說,性侵害防治法是規範媒體,不是規範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所以為什麼年代會被罰,就是因為性侵害防治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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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番談話,倒是讓當初輔大案發生時,掀起軒然大波的輔大心理系教授夏林清的不滿,於《蘋果日報》發表「監察院應立即調查監委高鳳仙適任性,並依法糾正教育部、彈劾潘文忠」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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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林清指出,自己正是被輔大以「揭露被害人姓名」此一洩密罪而停聘,認為高鳳仙替自己洩密辯白所陳述的理由,在她身上也同樣適用,「高委員事先明知夏林清並沒有違犯洩密罪,卻沒有糾正教育部對我的錯誤核准停聘,現在因自己出事才講出真相」。

夏林清表示,高鳳仙如今因為自己身陷「洩密罪」風波,為了自保,逼不得已才講真話,「把揭露輔心案當事人姓名並不違犯洩密罪的理據講出來,那麼同理可證,先前輔大認定我違法洩密根本不成立」。夏林清也呼籲監察院,高鳳仙洩密風波已經暴露了行使監察委員職權的不公正,要求立即調查其適任性。

另外,高鳳仙向《ETNEWS新聞雲》說明洩密案疑雲時提到「《性侵害罪防治法》是規範媒體,不是規範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對此,夏林清提出該法第12條,規範行政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來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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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高鳳仙。(圖/取自監察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