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增在1998年出任台北市立體育場場長,參與了台北市政府對於台北小巨蛋及台北大巨蛋的規劃,後來台北市立體育場於2004年8月改制為台北市體育處,劉家增對體育、教育事務嫻熟,因此接任首任台北市體育處長。在他任內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辦理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管理的招標,但也因為辦理小巨蛋招標案,劉家增被控貪瀆成為被告。
理由是因為東森巨蛋沒有在台北小巨蛋2005年12月1日開幕前,依雙方合約完成台北小巨蛋主副場館LED看板的建置,台北市政府認為一天最多可罰50萬,延遲一年多,理應罰至少2億,但劉家增只罰東森巨蛋百萬元,涉嫌圖利東森巨蛋2億元,因此於2007年2月將他拔官,調任專門委員並移送法辦。經調查局清查後,認定東森巨蛋應付給市府的違約金更高得嚇人,計算出市府應對東森巨蛋罰5億4千萬元,但劉家增因當時LED規格有疑義,雙方認知不同及工程慣例可以在完工後再計算罰款數額,檢調因此將他列為圖利罪被告。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2007年,劉家增遭台北地檢署依圖利罪起訴,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及第二審高等法院都判決他無罪。高院判決指出,東森巨蛋LED看板延宕案事關LED看板規格,無論是主副館LED看板或戶外LED看板,最終規格都變更,並非合約中訂定的原始規格,當時台北市體育處處長劉家增個人及體育處都沒有光電專業,在東森巨蛋及新工處等三方對於LED規格都有爭執下,無從判斷哪一方講的是對的。
法官認定,如果契約所定LED看板規格確實有誤,原本合約是要求東森建置規格640×480畫素、長寬比例16:9的LED看板,但找不到做得出這樣的廠商,最後變更為768×432畫素、長寬比例16:9的LED看板,並完成建置,即難認定應該由東森巨蛋負延遲責任,因此劉家增指示同仁先釐清規格疑義及責任歸屬再行裁罰,相當合理。
第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的最後提到,劉家增是以「市府、市民、東森巨蛋」三贏政策為出發點,以小巨蛋的正常營運及保障市府權利金收入為優先考量,裁示先積極督促完成並釐清責任歸屬,並依照工程慣例,待LED顯示看板設置完成後再行檢討應裁罰金額,避免契約雙方因對違約金數額發生爭議,反而造成小巨蛋營運困難,進而導致市府、人民及東森巨蛋公司三輸的局面。
歷審合議庭法官均認為,並沒有證據顯示劉家增有任何違法或圖利東森巨蛋公司的行為,2011年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判劉家增無罪,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無罪案件,除非是因為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例,才可以上訴,因為劉家增所涉小巨蛋無罪案並沒有這三種情形,本案二審定讞,劉家增無罪確定。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原本一心期待小巨蛋能成為台北的新地標,讓市民有一個享受休閒生活及娛樂的好地方,但談到被指控圖利,劉家增嘆氣說,被誣指圖利東森巨蛋2億元後遭停職,自己就像是條流浪狗,也像是瘟神。他為了證明清白,打官司就花了近百萬元,身心更是倍受煎熬,不但被人像貪官污吏一樣對付,還2年沒有工作,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才復職,但已不是當年的主管職,原本滿腔熱血,沒想到竟遍體鱗傷。
劉家增感嘆,如果當年沒有爆發力霸案,東森經營小巨蛋不會有事,他說:「小巨蛋是倒楣掃到颱風尾巴。」因為OT案是創造市府、市民及廠商三贏,但最後竟成為這樣心酸的局面。(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