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指稱有ㄧ位法師遭控訴不但有吸毒惡習,還在寺廟以毒品引誘其他出家人,甚至還自拍性愛影片,認為此位法師的行為已涉犯「淫戒」。該報導進而連結到日前有關《宗教基本法》草案之推生,認為如果立法委員所推的《宗教基本法》一旦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則「宗教界就會多一些像這樣不守戒律的法師在佛門裡亂搞,吸毒或甚至製毒,恐怕檢警也無法可管,將成為治安大黑洞」。對於此一報導,筆者認為實際上是誇大其辭,非但誤導讀者,而且扭曲了《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原意。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旨在確保《憲法》第13條中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有關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得以實現,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將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和具體內涵加以明確化。我國是民主立憲國家,且已正式施行了聯合國兩公約,民國98年間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且同年12月10日起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宗教基本法》只是在確保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賦予宗教人士有刑事免責權。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宗教基本法》是以所有的宗教人士作為規範對象,不僅規範「法師」,法師以外的其他不同宗教人士同樣受到規範,且宗教人士也同樣須受到我國法律的規範,猶如我國《刑法》每個人都要遵守,任何人犯罪都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宗教人士不會因為《宗教基本法》的訂定,而不受刑事責任的追訴。《民法》的規範也是如此,宗教人士與他人簽訂契約必須遵守契約,「違約」一樣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宗教人士對他人為「侵權行為」,也會被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因《宗教基本法》通過而有所不同。
因此筆者認為,僅以這個特殊案例,一位法師犯了淫戒,甚至吸毒,佛教有其戒律,法師必須承擔其因果及教規之處理,而吸毒行為也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範。事實上,任何領域的團體都會有成員違反規定的情況,例如:學校或者其他團體也會有人違反規定、違反法律,宗教界當然也不例外;不要因為法師犯了淫戒及吸毒,而否定《宗教基本法》制定的意義,甚至透過這樣的特殊個案誤導民眾否定《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性。
好文推薦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