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喝醉被掀裙性侵 被告律師:妳明明就醒著
林女(22歲)於103年時和男友及同行友人至台中夜店消費,林女因不勝酒力,在包廂中醉倒在男友大腿上休息。但男友因前往廁所嘔吐,將林女扶至一旁的友人張男腿上。張男見獵心喜,竟將林女的短裙掀起,並徒手解開內衣,舌吻林女後,再以手指性侵得逞。林女憤而提告。
林女表示,當時誤認為是男友在愛撫自己,直到張男開口問說,「要不要帶你去廁所吐?」林女才驚覺並非男友,並將張男推開說,「不要碰我。」
林女說,「他將我裙子由下往上掀開,徒手將內衣解開,將手伸進去我的內衣裡撫摸我的胸部,然後撫摸我身體多處,將手伸進去我的內褲裡…」,林女指出,張男性侵時間,不是一下下,有持續一段時間,之後才將手指頭抽離身體,並將舌頭伸進口腔裡,直至林女將他推開才罷手。
檢察官衡量林女當時因酒醉昏睡,趴倒在男友大腿上,才被張男趁機性侵,故而以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起訴,一審法官判張男有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但張男不服,提出上訴。
由於刑法第 225 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張男的辯護律師主張,林女能清楚描述性侵過程,沒精神障礙、沒有身體障礙,也沒有心智缺陷,更沒有不知抗拒,而且林女還將張男推開了,完全不符合「乘機性交」的構成要件,「對於本案情節經過均能清楚描述,故被害人當時之意識應該是清楚的,沒有達到不知而不為抗拒之程度。」
但二審法官認為,張男明知告林女因飲酒而昏睡,誤將自己當成男友,還以手指性侵林女,實乃「利用告訴人因酒醉不知抵抗之機會,而滿足自身性慾」,認定張男在主觀上具備乘機性交之故意至明,將上訴駁回。
網友看了後都說,「被性侵,連細節講太清楚也不行?」「辯護律師也太天才,但也算盡責了。」「還好上訴駁回,不然真的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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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表示,當時誤認為是男友在愛撫自己,直到張男開口問說,「要不要帶你去廁所吐?」林女才驚覺並非男友,並將張男推開說,「不要碰我。」
林女說,「他將我裙子由下往上掀開,徒手將內衣解開,將手伸進去我的內衣裡撫摸我的胸部,然後撫摸我身體多處,將手伸進去我的內褲裡…」,林女指出,張男性侵時間,不是一下下,有持續一段時間,之後才將手指頭抽離身體,並將舌頭伸進口腔裡,直至林女將他推開才罷手。
檢察官衡量林女當時因酒醉昏睡,趴倒在男友大腿上,才被張男趁機性侵,故而以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起訴,一審法官判張男有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但張男不服,提出上訴。
由於刑法第 225 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張男的辯護律師主張,林女能清楚描述性侵過程,沒精神障礙、沒有身體障礙,也沒有心智缺陷,更沒有不知抗拒,而且林女還將張男推開了,完全不符合「乘機性交」的構成要件,「對於本案情節經過均能清楚描述,故被害人當時之意識應該是清楚的,沒有達到不知而不為抗拒之程度。」
但二審法官認為,張男明知告林女因飲酒而昏睡,誤將自己當成男友,還以手指性侵林女,實乃「利用告訴人因酒醉不知抵抗之機會,而滿足自身性慾」,認定張男在主觀上具備乘機性交之故意至明,將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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