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與人夫去泰國玩「十指緊扣、親吻臉頰」 法官判賠30萬
台南一名簡姓女子於104年間與陳姓人夫赴泰國旅遊,被拍下「十指緊扣、嘴對嘴、親吻臉頰、摟抱」等親密行為的照片,被傅姓正宮抓包後,法官判賠30萬元。
簡女於104年間與陳男到泰國旅行,明知陳男已婚並育有一子,仍與陳男發生「十指緊扣、嘴對嘴、親吻臉頰、摟抱」等超友誼的行為。東窗事發後,傅女表示受到丈夫長期冷落,如今又面對簡女與丈夫通姦,故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求陳男與簡女各賠償50萬元。
簡女主張,她是在機場巧遇陳男,故而在泰國行程空檔時,才相約出遊,並非整趟旅程均與陳男同行。然而,兩人的親密照片卻傳到正官傅女手裡,此外傅女還舉出一支兩人於103年間的口交的盜攝影片,儘管陳男女與簡女皆否認為片中主角,但法醫在拍攝陳男之生殖器與影片對照後,發現生殖器上之痣之位置、大小皆屬相同,應為陳男本人無誤。
法官認為,「十指緊扣、嘴對嘴、親吻臉頰、摟抱等親暱行為,實非社會通念中一般普通朋友往來時所應有之正常舉措,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判簡女賠償30萬元。但簡女認為,精神慰撫金30萬元,實屬過高,應以10萬元為適當,故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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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認為,簡女為高職畢業,每月收入約27,000元,但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財產總額為1,193,900元),認為30萬元範圍內之賠償,應屬適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