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悔發生一夜情不代表被性侵!打破「性=可恥」觀念惡性循環
(以下文章乃個人觀點,筆者爬梳相關議題與選修性別關係課程,希望能給讀者一些未有過的想法,不論認同與否願能理性思辯,勿進行人身攻擊,尊重多元意見。)
之前在〈失焦的#MeTOO運動:這不是一場女vs.男的戰爭〉,曾評論過#MeTOO運動的「矯枉過正」,其中探討了兩個問題:為什麼沒有男生跳出來說話?女生為何處於被害者位置?
這次要探討的是相關延伸的性侵害事件與性去汙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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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侵害比率,根據衛生福利部106年統計資料顯示:86年至105年度性侵害通報案件受暴人數累計達13萬1,134人,其中女性高達9成,女性被害者人數為男性之10.52倍。而男性被害人數雖僅占一成,卻從19人增加至1,159人,可見性侵害案件非僅限於女性才會發生。
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係來看,陌生人性侵比率從25.81%下降至4.36%,熟識者性侵比率則從12.98%上升至75.65%,朋友關係佔4成,親密關係占3成3,接著為家屬關係、職場上司及同事。
由於性侵害傷害的不只有被害人的生理,也嚴重摧毀其心靈,並以被害人為中心造成「漩渦反應」,影響周遭相關人士,所以強暴被視為不同的暴力。但是,一般的暴力行為就不會摧毀心靈嗎?被霸凌的孩童也是活在苦痛與陰霾中,為何冠上「性」後就得特別處理,是否有些汙名化?
先來談談強暴迷思,指的是種對於加害者、受害者與強暴行為本身的錯誤想法、偏見或刻板印象,由於強暴迷思的存在,使得加害者得到寬恕,遭受性侵的受害者卻承受污名。1990年美國學家Scully曾提出強暴六迷思:
1. 女人是引誘挑逗的一方
2. 女人嘴裡說「不要」,其實她們心裡是想要的
3. 女人最後還是會放鬆並享受它
4. 好女孩不會被強暴
5. 強暴行為只不過是小過錯,沒有那麼嚴重
6. 加害者很受女人歡迎,不需要去強迫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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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新聞報導中常會看到強暴迷思,與十年前的性侵新聞相比,現在更著重在「權力不平等」的角度,有些報導強化加害者的野獸化形象和受害者的順從,有些著重在犯案現場和情緒,建構一種市場導向的新意義論述系統。
以報導中常看到的「撿屍」一詞為例,也制定了角色配置,我們不會用「撿屍」來形容女性侵犯男性,而多指男性將喝醉的女性帶回家。當使用「撿」這個動詞時,意味著受詞地位較低,比方:撿垃圾;而「屍」這個字也代表著女性的昏迷不醒,如同死人屍體。
當大量運用「撿屍」一詞時,是否是「她喝醉了如同屍體般無法自理,所以我把她撿回去」的合理化解釋?
先天的力氣上,男性大於女性,以男女身高、體重、體力和血液溶氧量的比較為例,男性身高比女性高8~10%,體重比女性重10~30%,美國軍方研究發現男性的上半身力量遠遠超過女性,教育部體適能資料也顯示:7歲以前男女兩性沒什麼差別,但到23歲以後,男性身高、體重明顯超過女性。這顯示女方清醒時就難以和男方做博鬥,更不用說是昏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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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酒量方面,為何女性的角色是喝醉的屍體,男方則是清醒的撿取者呢?從傳統文化來看,許多保守家庭不希望女兒碰觸酒精,因為怕喝醉會吃虧,當碰觸酒精的機會越少,越難擁有好的酒量,一旦有了喝酒的場合,就容易成為最先陣亡者。這是否潛移默化造成女性酒量較差的循環?
加拿大曾推出一系列「Don't Be That Guy」的海報,宣導男性在喝酒後勿亂性,不要成為強暴者;但當反方推出「Don't Be That Girl」時卻遭到謾罵,男方表示:「因為後悔發生一夜情不代表是性侵害」、「雖然她很容易上不代表你應該冒險被假指控」,這是不是被忽略的另一方聲音?
回到「性侵害」的控訴中,如果說被害者與加害者是種相對的角度,有沒有可能是一方的「內心不悅」,導致覺得自己在過程中「遇害」?
延續上次的理論,「女生主要的性知識來源常是第一位伴侶」的想法,常導致女性對於破處的男子有種依賴情感,這個男方指導女方的過程,也讓男生處在主宰的角色。
有些性侵害的案件中,女方控訴男方強行性交,男方辯駁著:「我以為她拿枕頭是想遮蔽自己沒自信的身材」、「A片裡面女生也喊不要阿我以為是舒服」等等,眾人謾罵他為渣男,不敢相信他會說出這些「不負責任」的話語。
筆者思索著,有些案例是被迫強暴,但有些案例情況可能是:行房當下兩情相悅,事後女方認為自己被「拋棄」,開始有了情緒方面的綑綁?
(* 相關連結:台女誣告他人性侵小整理)
就本質而言,性行為是種情慾流動平衡,撇除受害者與加害者的對立關係,可以用「性愛分開」與「性愛合一」兩種概念來探討:當一方認為愛的極致才是性時,另方則認為性與愛是獨立的,這本身想法的差異,造成二方感受的不同。
也就是說,雙方共同經歷、進行了一場性行為,但是兩方的感受不同,而衍生了不同的後果,這並非是典型的加害與被害權利支配。
總結以上,筆者認為要解決「性侵害」問題,以及探討MeToo運動,需致力於「性」去汙名化。
前文所說,社會保守風氣及父母師長的耳提面命,讓「女生談論性」變成一種汙名的行為,間接導致女子對於性知識的匱乏,惡性循環下,易陷入遭遇性侵的陰霾。
若是將「性」去汙名化,人們不再將「性」當作一件有標籤的行為,可以改善、減緩性侵害案件,性去汙名化不是要將所有的性犯罪合理化,而是正視「性」是基本生活的一部分,是人性的其中一種需求與慾望,將恥辱感及罪惡感釋放,當一個人不認為性是件「恥辱」之事、不認為交媾後的身體「不潔」,便可以脫離自我厭惡與責備的膠著。